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调整后的树木、花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三。 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正面引导,防止互相攀比,确保稳妥推进。在实施项目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两公告一登记”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管理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徐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征地补偿安置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落实到位。 附件: 1.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2.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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