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输入引发的小规模疫情已先后波及多个省份,目前大多数人都养成了很好的疫情防控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还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违反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害人又害己。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如果你对社会不负责任,法律就要让你负责任!
典型案例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警方12月11日依法查处两起涉疫行政案件,三人居家健康观察期间擅离封控区域,被依法行政处罚。
根据通报,现居住在上虞区百官街道的葛某和曹娥街道的徐某、王某,在执行居家健康观察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在未向社区报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封控区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
三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王某、葛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下,各级公安机关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履行职责,以最快速度、最严措施、最果断行动全面落实防控工作各级部署,特别是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防疫措施,散布疫情谣言等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重处理。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千万不要碰触以下这些“禁区”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
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中相关措施要求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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