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邳州市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各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教育局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徐发改收费发〔2020〕190号)文件内容,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保教费 (1)省优质幼儿园420元/生·月,市优质幼儿园320元/生·月,合格园230元/生·月。 公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情况适当浮动。实行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及其高校、国有集体企业、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的公办幼儿园对应等级基准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10%、20%、30%,下浮幅度不限。 本学期收费按基准价执行,以后需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事先必须填写《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详见附件2),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并盖章,到市教育局、经济发展局办理相关手续。 (2)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在已确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3)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50元/月。 2.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住宿费:150元/月。 3.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并公示。 (2)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为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托管服务协议。 (3)校车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代收费 代收费主要包含:代购被褥、洗漱等教育生活用品,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可根据其自身办园等级,在市定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基本保教费基础上,顺加不超过35%的幅度范围内,申报本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经济发展局、教育局核准备案(《非营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备案表》详见附件3)。 其他类别的收费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相关要求 1.进一步明确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2.严格伙食费的价格管理。幼儿园应从严控制伙食费调整的幅度和频,价格制定后3年内应保持稳定。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前,幼儿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幼儿园应严格控制伙食费的成本开支范围:幼儿园接待用餐由幼儿园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列入幼儿用餐成本;幼儿园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幼儿园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幼儿园食堂支出中列支;幼儿园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幼儿园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幼儿园食堂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计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3.严格界定代收费收取范围。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严禁将取暖、降温、饮水和幼儿园内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的费用列入代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代收费的收支必须单独核算,不得盈利,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代收费项目,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4.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及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5.严格执行退费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应单独建账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独立据实结算,专款专用。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6.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托管费、代收费、校车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7.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8.执行时间。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本标准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收费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来源:邳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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